中華民國82年6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82年7月15日台內社字第821616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95年8月1日台內社字第0950120789號函淮予核備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98年4月8日台內社字第0980067424號函淮予核備
內政部102年3月5日台內社字第1020121743號函淮予核備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106年2月14日台內團字第1060008730號函准予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中小企業發展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宗旨為結合中小企業力量,爭取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環境、促請政府推行經濟、金融自由化,維護企業公平競爭地位並透過國際合作,強化企業體質。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爭取合法權益,結合各界專家學者,公益及職業團體:主動並經常協助會員有關稅務、融資、法律、經營、保險等服務。
2.結合政府與民間相關社團、單位、企業、學校等,推動「台灣商務中心聯盟」會務暨行業化;
運用外貿協會海外各處據點之商務中心,為台灣中小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提供服務。
3.為提升本會學術研究風氣,倡導中小企業主身心靈終生學習;永續運動保健理念,積極爭取政
府部門專案補助、產業合作、勞務採購標案執行。
4.結合國際中小企業組織,透過互訪觀摩、交換資訊、經營心得與技術情報,藉以提升經營層面、品質及水準。
5.結合中小企業,進行海內外及大陸投資,積極經營國際市場。
6.提供教育訓練與企業管理相關資訊,加強企業運作強度,提升中小企業體質。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或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中小企業負責人、經理人或關心中小企業問題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之合法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單,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3.名譽會員:凡非本會會員,而對本會會務有特別贊助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會,聘為名譽會員。換屆時亦可轉為個人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3.連續三次未繳交常年會費,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本條例限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名譽會員無上述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與工作及編納本會各項費用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餘額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核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職務。
7.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四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之職責為:
1.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職務。
2.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3.處理緊急會務。
第二十條: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得先行權宜處理並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
第廿一條:常務理事會不得逾越理事會決議及其授權範圍。
第廿二條:常務理事會之權宜措施如經理事會否決,自理事會作成決議時失其效力,其後果應由常務理事會負責之。
第廿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4.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亦稱監事長),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五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六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八條: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業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九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一條:本會由理事會每屆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名譽會長若干人,高級顧問七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卅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卅三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理)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第卅五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六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七條:本會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整。
2.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整。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入會費需於理事會審核通過時,成為正式會員並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於每年之會員大會召開前繳清屆別所餘年份。
◎ 團體會員:入會費伍仟元、常年會費壹萬元正。
第卅九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三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